证券代码:002021 证券简称:ST中捷 公告编号:2021-001
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收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重要提示:
2020 年 12 月 30 日,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收到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浙处罚字
[2020]15 号)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第 13.2.1 条第(七)项至第(九)项及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
强制退市实施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,
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结论为
准。
一、基本情况
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《调查通知书》
(浙证调查字 2020001 号),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。
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
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0-010)。根据规定,公司每月发布
一次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》。详见《中
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及巨潮资讯网
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发布的相关公告。
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
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浙处罚字[2020]15 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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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、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内容
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、马建成先生、郑学国先生、周海涛先生、王端
先生:
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捷资源”)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
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,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。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
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。
经查明,中捷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:
(一)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
2015 年 11 月 26 日,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
下简称“上海盛捷”)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东宁华信”)
签署《股权质押合同》,合同中载有“(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)增资首付款三
亿元人民币、30 亿投资款”等内容。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
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。
2015 年 12 月 23 日,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《合作协议书》,约定上海盛
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 1 亿元,再向东宁华信增资 1.71 亿元,合计 2.71 亿元,占
中捷资源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.95%。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。
2016 年 4 月 8 日,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、法定代表人李某
民、玉环德康投资中心(以下简称“玉环德康”)签署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
书》,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 2015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《合作协议书》中的权利义
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,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.6%。
确认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。
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,直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才发布《中捷资源
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》(2018-046)披露该事项。
以上事实,有公司公告、相关合同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。
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
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)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、第三十三
条第一款及 2005 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2005 年《证
券法》”)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,构成 2005 年《证券法》
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。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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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、时任总经理周海涛(任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8 日)参与并知
悉相关事项,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端(任期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)
未勤勉尽责,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(二)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
2018 年 3 月 30 日,中捷资源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“中捷环洲”)持有的 120,000,000 股中捷资源股份被甘肃省高级
人民法院轮候冻结,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%,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
17.45%,冻结期限为 24 个月。2018 年 4 月 18 日,上述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
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,冻结期限为 36 个月。2018 年 4 月 27 日,上述股份被广
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,冻结期限为 36 个月。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
露上述事项,直至 2018 年 6 月 6 日才发布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
告》予以披露。
以上事实,有公司公告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
“中登公司”)股份冻结查询数据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。
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,违反了《信息
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、2005 年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
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,构成 2005 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
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。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未通过中登公司平台查询相
关信息,未在工作中及时发现相关情况,未勤勉尽责,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(三)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
2015 年 6 月 23 日,中捷资源发布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》,称计划面向 10
名特定投资者,发行不超过 13 亿股股票,募集不超过 81.9 亿元,其中 15.8 亿
元用于收购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西金源”)95.83%股权。
2015 年 12 月 24 日,中捷资源发布《关于收到<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
知书>的公告》,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受理。
2017 年 12 月 25 日,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,并于 2018 年
1 月 11 日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。2018 年 1 月 25 日,万载县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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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该事项。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发布《关于终止公
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》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,
中捷资源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。
以上事实,有公司公告、法院公告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。
中捷资源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,系 2005 年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七
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。该重大事件披露后,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,
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,可能对上述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。中捷资源未及
时披露上述事项,违反了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、2005 年《证券法》
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,构成 2005 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
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。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总体负责江西金
源项目,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负责联系中介机构,未持续关注已披露事项重大
进展,未勤勉尽责,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 2005 年《证
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拟决定:
(一) 对中捷资源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;
(二) 对马建成给予警告,并处以 5 万元罚款;
(三) 对郑学国、周海涛、王端给予警告,并处以 3 万元罚款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和《中国证券
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》(证监会令第 119 号)等有关规定,就我局
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,你们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其中中捷资源、马建成
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你们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经我局复核成立的,我
局将予以采纳。如果你们放弃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,我局将按照上述事
实、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请你们在收到本报告书之日起 3 日内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》(附后,
注明上述权利的意见)递交我局,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三、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
1、根据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第 13.2.1 条第(七)项至第(九)项及《上市公司重大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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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,
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结论为
准。
2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公司及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。
3、公司及相关人员由于对信息披露相关理解的不透彻,导致在判断是否达
到披露标准上存在偏差,导致未及时或未披露相关事项。就此,公司向投资者深
表歉意,将吸取此次经验教训,加强公司人员对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
规范性文件的学习,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。
4、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进行要求听证和陈述、申辩,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
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5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、
《证券时报》及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,公司所有信息均以
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。
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,注意投资风险。
特此公告。
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21 年 1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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